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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及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18-12-25 浏览:1884次

问题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如何认定工程款数额?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款问题,审判实践中的观点较为统一。即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方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发包双方签署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就此问题,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较为统一,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这一审判原则既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

风险提示:无论施工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施工方都需及时与发包方进行结算,并保留好邮件往来等过程性文件,以避免因工程款问题产生争议。

问题 2 :欠付工程款利息应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欠付工程款利息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较为突出的问题。在357份统计样本中,共计137份案例涉及到该问题。其中,63.5%的案例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情形下的逾期利息问题,36.5%的案例则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逾期利息问题。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情形下的逾期利息问题,审判实践中的做法较为统一,即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需注意的是,在利息约定过高的情形下,法院或依职权调整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2倍或者月利率1%。而利息起算点原则上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自当事人起诉之日起计付。

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逾期利息问题,审判实践中则争议较大。

在50个案例中,26个案例支持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9个案例不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款逾期利息;9个案例支持自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个案例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个案例支持自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0%计算的利息,仅有1个案例认定利息约定有效,支持自应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风险提示:在挂靠、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合同中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也一并无效。在此情形下,施工方所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或将无法得到支持或仅能得到部分支持。

问题 3 :欠付工程款违约金应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审判实践中,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导致违约金约定无效的裁判观点较为统一,在此不再赘述。而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情形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应调整的问题则争议较大。在357份统计样本中,共计51份案例涉及该问题。其中,因违约金过高被法院依职权调整的占25.5%。就违约金调整的幅度问题,各个法院及各个法官裁判尺度不一,有的案例仅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有的法院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1.3倍计付违约金;有的法院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4倍计付违约金;有的法院则支持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风险提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合同中关于欠付工程款违约金的约定并非是天然的“保护伞”。如违约金约定的标准过高,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调整。为此,施工方在主张欠付工程款违约金的同时,需尽可能举证证明因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给自身带来的实际损失,以此来规避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调整。

问题 4 :在多手转包/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规则:《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多手转包/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责任。就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上,大部分案例并未区分发包人与总包人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实际施工人均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但是,民事判决认为,如果发包人与总包人签署的合同有效,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由实际施工人借用总包人资质来签订合同并实际施工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所主张的本案讼争工程款应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笔者倾向性认为,鉴于《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该限制性条件规定,故即便发包人与总包人签署的合同有效,也不能阻却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风险提示: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为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利益,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权利。但需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主张该权利的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问题 5 :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对于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裁判思路较为统一,即在挂靠领域中,如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合同的,被挂靠人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即便印章系虚假的,被挂靠人原则上也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除非被挂靠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对挂靠事实系明知的

风险提示:挂靠系法律明文禁止的借用资质行为,一旦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署合同的,法律赋予合同相对方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但需注意的是,在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合同及合同相对方对挂靠事实明知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方无权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问题 6 :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于非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第一手总包人后,总包人常常将工程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第二手的转包人/分包人,第二手转包人/分包人再次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手实际施工人。在此情形下,第三手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第一手总包人主张连带偿还责任?对此问题,泉州地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较为统一,即认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向第一手总包人主张连带偿还责任。

就裁判观点而言,有的法院认为“转包人/分包人”即属于《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的广义的“发包人”,故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其主张权利。有的法院则认为,《司法解释》第26条虽未明确规定转包人/分包人的责任,但《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即弱化了无效合同情况下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依据举重以明轻原则,作为违法转包人/分包人更应基于其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司法解释》第26条虽未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的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但现有判决均倾向性支持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需注意的是,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而不仅限于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付款责任。

问题 7 :如何认定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点?

裁判规则:在统计样本中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共有28个,其中判决支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有16个,判决不支持的案例有12个。法院之所以不支持施工方提出的工程款优先权,原因无非在于施工方已超过了工程款优先权6个月的行使期限。审判实践中,就已竣工工程的工程款优先权起算点的认定没有争议,即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为起算点。

但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点呢?

357份样本中,共有6个样本涉及到该问题。其中,4个案例支持以合同解除之日作为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点,1个案例认为中止履行合同的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应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为起算点,另一个案例则认为,鉴于工程尚未竣工,故工程款优先权尚未起算。

风险提示:法律虽然赋予了施工方对工程款享有优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施工方出于法律知识的空白、风险防范意识缺失等原因,常常贻误了行使该权利的时机,导致该权利的丧失。

为此,施工方需及时通过书面形式,与发包人协议以工程折价方式行使优先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优先权,以免该权利的丧失。除此之外,鉴于未完工工程起算点争议较大,为妥善起见,在工程停工且无复工可能的情形下,建议施工方及时发函解除案涉施工合同,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及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 8:付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何起算诉讼时效?

裁判观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常常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就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如果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风险提示:与其他民事债权一样,工程款请求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自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施行以来,诉讼时效已由原来的两年改为三年,但即便如此,施工方仍应及时主张债权,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权。

问题 9 :关于竣工日期的认定

裁判观点:对于竣工日期的认定,审判实践中的认定标准较为统一:即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风险提示:所谓竣工日期并非仅限于五方验收确定的竣工日期,在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形下及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况下,可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及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为此,施工方为规避工期延误责任、及时主张工程进度款,需注意保留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证据。

问题 10 :法院如何确定鉴定义务人?

裁判观点: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通常会认定主张工程款的施工方为鉴定的义务人,在施工方未能举证证明案涉的工程款,亦未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通常会判决施工方因未能尽到举证义务而败诉

风险提示:工程价款的确定事关施工方的切身利益,而是否做好施工过程性文件又关系到鉴定的可行性。为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好图纸、工程量清单、会议纪要、有关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变更等过程性文件,以及往来文件签收记录等,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问题 11 :在发包人擅自提前使用工程的情况下,发包人能否再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

裁判观点:就发包人擅自提前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问题,审判实践中的做法较为统一,即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即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如发包人又对质量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不仅如此,在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也不会同意发包方的质量鉴定申请,除非发包人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诉争工程可能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风险提示:如发包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施工方可通过拍照、录像、发函等多种方式保留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的证据,以此来反驳发包方提出的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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