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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0-05-18 浏览:17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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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种媒体中获悉,近期发生了多起房屋倒塌事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和财产损失,甚至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引起房屋倒塌事故的原因非常多,贯穿于设计、建造、改造、运维等整个全寿命周期,在众多房屋在使用阶段倒塌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改造前未按要求进行房屋结构鉴定或鉴定结果不可靠造成的,下面小编围绕以下几方面阐述房屋结构鉴定的必要性:

1、政府对房屋安全性鉴定是否有要求?

2、国家标准对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有什么规定?

3、不按要求进行安全性鉴定会有什么后果?

4、有什么措施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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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询,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房屋安全管理极其重视,大多数省、市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并从不同角度对房屋安全鉴定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如2011年1月26日北京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北京市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29号)。第十一条规定了八种应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况,包括“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等情况。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2011年5月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六条规定了六种应进行房屋安全评估的情况,第七条规定了九种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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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 3.1.1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使用用途或环境改变时;

3)进行结构改造或扩建时;

4)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3.7.1条规定:既有结构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

4.部分省、市也发布了房屋结构鉴定有关的地方标准,对房屋结构鉴定提出了更加严格和有针对性的要求,如《北京市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2015)、《广东省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技术标准》(DBJ/T 15-86-2011)、《吉林省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标准》(DB22/JT 146-2015)。

1.如果不按要求进行鉴定,违反了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如果不按要求进行鉴定,违背了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而强制性条文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重点,因此同时违背了相应的建设程序;

3.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既有建筑,由于早期建造的建筑物安全度水准低,且经过长期的使用,结构出现了老龄化问题,如果不按要求进行鉴定,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4.结构改造或扩建时,需要对建筑和设备进行改造或增容,从而引起结构体系、使用条件、传力路径等改变,如果不按要求进行鉴定,结构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甚至垮塌事故;

5.使用用途或环境改变时,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发生了改变,如果不按要求进行鉴定,不能满足新的用途和环境的要求;

6.如果鉴定结果不能真实反映房屋结构的真实状况,容易误导后期的改造和使用,从而为房屋结构安全埋下隐患。

为了降低房屋结构使用阶段的安全风险,减少房屋垮塌事故的发生,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1.严格按政府部门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2.鉴定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3.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的深度应能满足后期改造和使用的要求;

4.加强对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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